| 赎回条款 |
(1)到期兑付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发行人将以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
票面面值的106%(含最后一期年度利息)的价格向投资者兑付全部未转股的可
转债。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发行人A股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
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发行
人有权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任
一计息年度发行人在赎回条件首次满足后可以进行赎回,首次不实施赎回的,该
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赎回权。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 / 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
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
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
格计算。
此外,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发行人董事会有
权决定按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
上述有条件赎回权利的行使应以取得中国银监会的批准为前提条件。
(3)有条件赎回的操作程序有关可转债有条件赎回的操作程序将依据有条件赎回当时中国银监会、中国
证监会及有关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期可转债存续期内,若发行人A股股票价格满足前述可转债有条件赎回条
件,发行人将决定是否行使赎回权,若发行人决定不行使赎回权,将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若发行人决定行使赎回权,发行人将向
中国银监会提出行使赎回权的申请,并将于取得中国银监会关于提前赎回的批复
之日后的下一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可转债有条件
赎回公告,并在赎回期结束前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至少刊登三次
可转债有条件赎回提示性公告,以通知可转债持有人有关赎回的赎回程序、赎回
价格、付款方法及时间安排等事项。发行人将在赎回日结束后的三个交易日内,
委托上海证券交易所通过其清算系统代理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期结束后,发行人
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赎回结果及其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