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回售条款 |
若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运用的实施情况与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相比出现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以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向发行人回售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权利。在上述情形下,可转债持有人可以在发行人公告后的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上述回售权仅在对应回售申报期内有效,在该次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自动丧失该回售权。除此之外,可转债不可由持有人主动回售。 |
| 赎回条款 |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发行人将以本次可转债票面面值的105%(含当期利息)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发行人A 股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发行人有权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 /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A 股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A股收盘价格计算。
此外,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的票面总金额不足3,000 万元时,发行人董事会有权决定按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为满足可转债纳入附属资本的要求,上述有条件赎回权利的行使应以取得中国银监会的批准为前提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