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信息 | 发行价格:100元 | 当前价格: 100 元 | 发行规模:16.0亿 |
| 转股价格: 元 | 当前股价: 6.66元 | ||
| 回售触发价:元 | 强赎触发价:元 | ||
| 日期 | 发行时间:Wed Nov 24 00:00:00 CST 2010 | 到期时间:Tue Apr 28 00:00:00 CST 2015 | |
| 回售条款 | (1)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可转债最后一个计息年度,如果发行人股票在任何连续3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70%时,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的103%(含当期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发行人。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 续30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最后一个计息年度可转债持有人在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售权。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发行人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运用的实施情况与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债持有人有权按债券面值的103%(含当期利息)的价格向发行人回售全部或部分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发行人公告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本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 ||
| 赎回条款 | (1)到期赎回 在本次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发行人将以本次可转债票面面值的105%(含当期利息)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 (2)提前赎回 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发行人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的103%(含当期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1)在转股期内,如果发行人股票在任何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2)当市场存续的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总金额不足3,000万元时。若在前述3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发行人每年(计息年度)在上述约定的赎回条件首次满足后可以行使赎回权一次。发行人首次不实施赎回的,当年不应再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赎回权。 | ||
| 利率说明 | 第一年0.6%、第二年0.8%、第三年1.0%、第四年1.3%、第五年1.6%、第六年1.9%。 | ||